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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副局长年度述职报告

时间:2022-03-20 17:47:55 局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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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副局长年度述职报告

  一年来,我主要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今年我局主要工作目标是:1、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2、全区千人重伤率在0.074‰以下;3、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21,争取达到0.19;4、完成全区230家生产经营单位“1+3”安全监控体系创建工作;5、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专项整治活动;6、建立全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7、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8、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今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我努力加强自身修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地完成了所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现汇报如下:

安监局副局长年度述职报告

  一、积极部署,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配合局领导,积极筹备3月28日的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集体(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认真谋划,积极部署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等额奖励风险抵押金计12万余元。根据各街道和部门的实际和今年的工作要点任务,制定个性化的责任状,量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指标,层层落实责任,继续收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强化各部门和街道安全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

  二、围绕三项行动,抓好落实工作

  (一)抓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行动。

  1、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月前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6月13日,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及消防、住建、卫生、教育等部门开展咨询日活动,共展出18块展板,发放了余份宣传资料,接受咨询300人次,整个安全生产月期间,全区共计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共80条,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受教育市民达8000余人。同时组织宣传版画到社区、学校、市场及有关企业巡回展览,送安全知识到机关、学校、工厂,提高了广大市民的安全生产和法制意识。

  2、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为提高市民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开展了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竞赛活动,全区有7000人参加了活动;组织有关企业人员观看安全案例教育片5场次,受教育达350人;发放1000余份“告广大居民书”,向广大居民宣传烟花爆竹私储私销的危害,告知居民如何购买识别正宗烟花爆竹,公布举报电话;联合消防大队和消防志愿者走上街头,开展“情系一片绿、心防一把火”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讲解了初期火灾扑救、火场逃生及夏季防火注意事项等消防安全知识;协助汇通市场淮汽集团商贸部举行了以“1+3”、“安全月”为主题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奖竞赛活动;组织《安全在我心中》专题宣传大型文艺晚会,全区近1000人观看了晚会;在网站、报纸发表安全监管信息54篇(次);参加全省《安全歌曲》大赛,取得三等奖的好成绩;组织各街道、部门开展征订《安全生产杂志》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全区上下形成了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浓厚氛围。

  (二)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排查整改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8〕15号)和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18〕4号)精神,下发《关于开展2018年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河安发[2018]5号),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消防、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同时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年度执法计划,认真贯彻执法程序规定,规范文书使用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大对职业危害、建筑施工、危化行业、商贸等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寓执法与服务之中,以执法强基础、促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今年继续开展打非打违活动,此次专项行动以打击无证无照、证照不全、依法取缔关闭、蓄意隐瞒事故、抗拒安全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等执法措施为手段,从重从快的打击了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本着“以块为主、条条牵动、清理整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安监、消防、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成立检查组,由主管领导带队对可能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场所进行了地毯式检查。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共查处非法违法行为22起。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条件、规范经营”的原则,切实加强监管,联合公安、街道不定期开展烟花爆竹市场检查,出动人员300多人次,检查烟花爆竹经营户62户,排查隐患25条,已全部整改到位。收缴非法烟花爆竹12箱。

  危化品专项整治。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把准入关口,提高危化品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准入控制。召开了危化品监管专项会议,聘请专家对化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各类隐患3处,均已整改到位。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油漆经营户)进行了治理,督促35户未办证的经营户参加培训班,并主动

  为经营户联系市培训中心。

  气瓶专项整治。联合市安监支队及有关部门开展气瓶整治,打击掺混二甲醚行为;联合清河区公安分局取缔一非法气体供应点,扣押91个装了乙炔、氧气、二氧化碳等气体的气瓶,淮安电视台和《淮海晚报》对此进行了宣传报导。

  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协同各有关职能单位及部门对我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对在建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18处,已整改到位,整改情况上报区工程建设监管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强安全源头控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把市场准入关口,提高高危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准入控制。控制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要求,完成辖区内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140家建档监控。

  四、督促指导,加强全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7个街道和21个部门都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纳入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国庆前编制了《关于印发〈清河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成立了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构建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网络,并下发到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汇通市场、学校等公众聚集场所开展了以火灾事故为背景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五、述廉部分

  今年来,我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及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自警自律,保持廉洁从政的党员干部形象,特别是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没有违反52个“不准”的现象,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没有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没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4、没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没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5、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没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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